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某些法定情形出现时,暂时不采取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符合第二种情形时,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罪犯最有可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A.罪犯甲(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丈夫死亡,父母患重病,尚有三个3-8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看 B.罪犯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监后对生活失去信心,自杀未果,危及生命 C.罪犯丙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突发疾病,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D.罪犯丙(女)被判处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其已怀孕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