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8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2月5日,到期未还则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通常保证责任。2008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限延至2009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9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 由于丙对延期付款不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也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C. 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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