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发生违反“五个严禁”中下列情形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A.严禁私自以本行名义.本行员工身份,超过代理权限在任何场合销售或推荐、介绍非本行的各种理财产品。 B.严禁私自以本行名义.本行员工身份,在任何场合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违规与客户私下签订由我行代理销售的各种产品标准销售协议外的各种承诺。 C.严禁员工控制其他账户或使用本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或借用客户资金.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 D.严禁对各种违规行为知情不报.隐瞒、歪曲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