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尔夫球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高尔夫球杆杆头,收回后当期全部用于连续生产高尔夫球杆,支付该批产品加工费200万元,支付增值税34万元,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6.67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高尔夫球杆厂收回货物时会计处理为( )。
A.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6700 贷:银行存款 3006700
B.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66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银行存款 3006700
C.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6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银行存款 3006700
D. 借:生产成本 3006700 贷:银行存款 300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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