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关于受益人
A. 若李某未经吴某而擅自指定受益人,则该合同无效
B. 由于李某之子为未成年人,若指定其为受益人,则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C. 由于李某之子(吴某之孙)先于吴某死亡,所以保险金只能给付给吴某的继承人
D. 由于李某之父(吴某前夫)与吴某已经离婚,所以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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