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因一定的基础关系(如买卖、赠与)产生以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与生产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的持有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需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但非法取得票据的除外。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不属于票据无因性的是( )。
A. 票据持有人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权利的来源
B.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只要出票行为合法,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C. 当事人转让票据的原因行为无效,但不影响已签发流通的票据效力
D.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此提出严正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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