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拟任人有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B.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机关、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C.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D.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