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具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A.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B.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C.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D.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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