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在甲的请求下,乙、丙与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丙对甲从2016年3月2日到2016年4月2日向丁公司负担的每一次货款债务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1个月。此后,甲分别在2016年3月12日,2016年3月22日和2016年4月2日向丁公司购买货物,每次购买的货物价值100万元,均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保证债务的成立从属于主债务,本案中,乙、丙与丁公司签订协议时,还没有主债务的发生,因此,此协议中关于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无效 B.2016年5月1日,丁公司开始要求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乙、丙应对甲所负的30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乙对甲的货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丙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若甲因丁公司交付货物的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而拒绝付款的,乙、丙也应当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不得向甲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