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特征还有I和J。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特征还有K和L。”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专利权人以下列哪些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A.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I、J和L。” B.在针对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答复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I、J、K和L。” C.在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的答复期限内,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I和J。” D.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一种电机,特征为H、K和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