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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林某和郑某于2017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2019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 1月,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
(2) 3月,李某发现林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林某的拒绝。
(3) 4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8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18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郑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郑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林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拒绝承担5万元的债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