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机械局下属三家企业和轻工局下属一家企业出资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局局长吴某不满董事李某抵制其安插子女进公司的要求,在吴某授意下,机械局下属三家企业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意见”为由,通过了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李某以任期未满被无故解除职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对于此案应 ( )。
A.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权力,该决议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应驳回起诉 B.李某的起诉应予受理,但如查明该决议符合程序规定,应判决李某败诉 C.对该案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劝李某撤诉 D.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须有正当理由,该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判决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