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若汪月琴母子4人对房产存在纠纷,则应暂缓登记 B.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协商订立的协议一致,可以根据母子4人共有人的名义申请登记 C.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可以在进行继承遗产后再行各自登记 D.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意见一致,可以以陈友福的名义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