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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定金50万元;甲研究所应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由乙公司自备车辆前往甲研究所指定仓库提取设备;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5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9年12月30 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2020年1月15日通知甲研究所:本公司已不再需要该设备,现通知贵所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拒绝乙公司的解除要求。2020年2月15日,甲研究所通知乙公司受暴雪影响仓库倒塌,设备已经全部毁损,并要求乙公司继续支付余款250万元,赔偿逾期提取设备给甲研究所造成的损失。乙公司同意继续支付250万元,但以逾期提取系2020年1月20日爆发的“新冠”疫情所致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甲研究所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余款并赔偿损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逾期未提取设备,甲研究所能否将该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研究所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乙公司能否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50万元?并说明理由。(4)设备已经全部毁损,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支付余款250万元?并说明理由。(5)乙公司拒绝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甲研究所能否请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