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针对某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1)依据产品销售发票A1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依据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1)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供A1的原件,其真实性不能被确认,故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D1、D2的结合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满足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针对该发明专利再次提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哪些应当予以受理?
A. 甲以产品销售发票A1原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B. 乙以对比文件D1、D2作为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C. 丙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D. 甲以对比文件D2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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