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驰公司将商标“急速”用于其自产的电动车已有数年,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一直未申请注册。亚新公司与天驰公司有一定业务往来,其于2008年3月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急速”商标专用权,并开始生产、销售“急速”电动车。2009年3月1日,亚新公司将该商标专用权许可其子公司使用两年。2010年3月1日,亚新公司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迅达侵犯亚新公司的“急速”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亚新公司30万元,迅达一直
A. 天驰公司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亚新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无效,但应当最迟于2013年2月28日提起宣告亚新公司商标无效的申请
B. 天驰公司的商标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不受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期限的限制
C. 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乙的子公司依据不当得利请求亚新公司返还许可使用费
D. 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迅达可以不必再向亚新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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