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的情况有()
A. 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B. 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止计提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C.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
D. 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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