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银行借款共计26000万元,其中:(1)自乙银行借入的5000万元借款将于1年内到期,甲公司具有自主展期清偿的权利;甲公司有意图和能力自主展期两年偿还该借款。(2)自丙银行借入的6000万元借款将于1年内到期,甲公司不具有自主展期清偿的权利;2016年2月1日,丙银行同意甲公司展期两年偿还前述6000万元借款。(3)自丁银行借入的7000万元借款将于1年内到期,甲公司
A.乙银行的5000万元借款作为非流动负债列报 B.丙银行的60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 C.丁银行的70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 D.戊银行的8000万元借款作为非流动负债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