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B.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作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违反海关有关回避规定,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C.在工作对象的企业投资入股的;长期占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D.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或者亲友应当支付的费用,由工作对象支付、报销的;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工作对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