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一家名为清远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院以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清远股份公司于2017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担任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2012年5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12年5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担任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关于丁某、汪某的任职资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丁某不具备董事长资格,汪某不具备经理资格
B. 丁某不具备董事长资格,汪某具备经理资格
C. 丁某具备董事长资格,汪某不具备经理资格
D. 丁某具备董事长资格,汪某具备经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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