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有关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的叙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B.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C.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00.0m2/人。 D.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