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续收服务专员品质行为管理细则2012版》【(2012)112号】中对于滞留、挪用保费的处罚规定包括()
A.出现服务专员收取客户金额超过1000元现金保费的,扣3-5 分 /次 B.服务专员收取保险合同单次金额1000 元以下的现金保费,给客户开具公司规定的非营业场所版暂收收据外的其它方式凭据,扣1 分/次 C.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服务专员收取的客户续期保险费、 保全补费,应于 24 小时内交到公司财务,否则视为滞留保险费,发生滞留客 户保险费的,扣 3分/次 D.造成滞留保费超过 3 个工作日称为挪用保费, 发生挪用保费的,扣9-12 分/次;同时造成的客户损失将由服务专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