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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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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公司系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在审计华天公司相关金融资产时,审计项目组成员注意到以下事项: (1)华天公司于2014年8月1日购买200万元的短期公司债券,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6%。华天公司已在2015年2月1日(债券到期日)全额收回本息。华天公司在2014年度现金流量表中将该200万元短期公司债券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列示。 (2)2014年末,华天公司通过银行向某非关联公司提供一笔一年期的委托贷款,金额500万元,年利率为6%。华天公司于2014年末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3)华天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时,首先根据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将应收账款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单项金额不重大两部分。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则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不同组合,并对不同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4)2011年3月华天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入海运公司10万股股票,占海运公司总股本的1%。华天公司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由于海运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经营亏损,其股票价格从2013年12月31日的每股15元跌至2014年12月31日的每股5元。2014年12月31日,华天公司将所持海运公司股票2014年度的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15年初,海运公司因预计2015年度将继续亏损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5)华天公司于2014年初购入某企业可上市流通的企业债券。因为有明确意图且有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华天公司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2014年末,该发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但华天公司预计2015年宏观经济走势将对该发债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针对上述持有至到期投资,华天公司对该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于2014年末确认了减值损失。 (6)2014年5月1日,华天公司将其持有的账面价值为540万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给丙公司,款项540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是520万元,已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万元,同时,华天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于11月1日以当日的收盘价自丙公司购回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2014年6月1日,华天公司将一笔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实际收到95万元。合同规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即银行在该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华天公司进行追偿,华天公司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要求: (1)针对事项(1)、(2),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说明华天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2)针对事项(3)至事项(5),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华天公司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简要提出改进建议。 (3)针对事项(6)、(7),分析、判断华天公司的金融资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