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
A.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B.对于以恋爱 C.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D.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