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蒋某从安徽太和县李某处购买了生产假药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说明书和标签等物品,并以此生产了6000余盒假疫苗并实施出售。2013年3月,江苏丰县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判决李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该案例中李某被法院认定为生产假药是应为
A.合成、精制、提取药品原料 B.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 C.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 D.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