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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仁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王电脑公司,在努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努仁公司的名义与海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0海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努仁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努仁公司收到了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努仁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努仁公司以海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王电脑公司以努仁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1)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后,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何认定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的法律性质?为什么?
(4)努仁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5)71台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