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与《白云飘飘》歌曲作者杨某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在1991年至2000年期间,杨某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予音著协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1998年4月,音著协与
A.A公司约定: B.A公司聘请歌手将《白云飘飘》录制成唱片母带,该唱片的复制权由音著协独家享有。1998年9月, C.B公司从 D.A公司购买了《白云飘飘》母带,出版了一张音乐专辑。音著协认为 E.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白云飘飘》的独家复制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F.A公司、 G.B公司停止侵权。 H.B公司杭辩,该歌曲的作者是杨某,音著协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其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请问:(1)音著协是否有权起诉 I.A公司和 J.B公司?为什么?(2) K.B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3) L.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