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由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D.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构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