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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24岁)曾是杨某(30岁,某国有公司出纳)家中所雇的保姆,2018年5月23日,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将杨某支付宝账户上的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支付宝的账户上,网上购物很快花完,而杨某忙于工作并未及时发现。2018年6月26日,刘某急于偿还赌债,将杨某儿子杨甲(4岁)诱骗到宾馆,向杨某打电话索要20万元赎金。否则将杀死杨甲。打完电话后,杨甲哭闹不止,刘某怕被人发现将杨甲杀害,并将尸体缚重扔入附近河中,6月27日早上,杨某因急于筹集赎金,私自从所在公司保险柜拿出17万元,把20万元送到了刘某指定的地点。刘某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杨某即可见到儿子。27日下午,杨甲的尸体被人发现。29日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将刘某抓获归案,并将20万元退还杨某。杨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
问题:
(1)刘某将杨某支付宝内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2)刘某向杨某索要20万元钱并杀害杨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当怎样处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