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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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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于2006年5月8日到MNB公司应聘总经理职务。应聘时姜某在《应聘申请表》的“经历”一栏填写2002年至2006年(5年)被派驻澳大利亚,任澳大利亚某进出口公司总经理。MNB公司董事长看了姜某的简历后认为,姜某工作经历非常符合公司所急需的外贸人才的要求,但考虑到公司对姜某的实际工作能力缺乏了解,决定先期试用。于是董事长在招聘表格中批示:“同意从2006年5月8日起试任总经理职务,试用期工资待遇根据本人能力而定,试用合格后工资为每月5000元,若不能胜任总经理一职即予以辞退”。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约定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而是根据《MNB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总经理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姜某亦清楚此规定。2006年5月30日,MNB公司以姜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虚造简历、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为由,将姜某辞退,并根据上述公司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姜某实际工作的时间,支付了 2000元工资。姜某于2006年6月15日向MNB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NB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3000元人民币和代补偿5000元人民币。
请问:该公司对姜某的处理是否正确?姜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