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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李斯、王立、赵伟四个人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张山与赵伟之间相互看不顺眼,有着很深的矛盾:李斯嫉妒赵伟取得的成就,看着赵伟也不舒服;王立和赵伟之间关系比较好。2016年5月初,上级拟在该单位选拔一个人担任单位负责人,张山和赵伟是热门人选。张山为了打击赵伟,让其丧失竞争力,决定将张伟诱骗到一个偏僻地方痛打,最好将他打成残废。张山将其计划告诉了李斯,希望李斯予以协助,李斯痛快地答应了。张山又找到王立,要他出面将赵伟诱骗到郊区的古庙中,王立不允,张山以揭露其丑事相要挟,迫使王立同意。2016年5月12日,王立将赵伟诱骗到郊区的古庙中,被张山和李斯蒙面打成重伤,右臂失去活动能力。王立没有参与殴打。
请问:(1)王立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张山和李斯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行为中各自处于什么地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