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B.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C.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D.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E.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F.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且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