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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早年丧妻。有三个女儿。长女陈甲、次女陈乙,小女陈丙。2012年陈甲和陈乙相继嫁到外县,逢年过节回来看望陈某。陈丙一直随父生活,2017年陈丙与本地李某结婚,婚后经常过来照顾陈某。2019年3月,陈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3间房屋由小女陈丙继承,并经公证处公证。2021年10月陈某死亡。去世之后除留下3间房屋外,还有银行存款6000元。因继承陈某的遗产,陈甲、陈乙跑回家中挑起事端,陈丙诉至法院。
问题;
(1)陈某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陈甲、陈乙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陈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