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张某于2013年7月1日经招聘进入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8月,该公司发现张某在与其有竞争性的企业中做兼职,根据公司规定应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于2014年9月底交给张某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签字,一份给张某,一份留存公司。张某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之后,张某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其提出希望回甲公司继续工作,但遭到拒绝。2015年11月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甲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对于案例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
A. 应当受理
B.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C. 不予受理
D.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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