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李甲与李乙。后李某与徐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徐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过了10年,徐某又与林某结婚,当时李甲已参加工作,李乙随徐某改嫁。徐某又与林某生一子林丙。李某离婚未再婚,并于1994年去世,留下遗产3000元。2003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遗产3000元。依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遗产分割,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李甲可得遗产2250元,李乙可得遗产2250元,林丙可得遗产750元,徐某可得遗产750元
B.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2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1000元
C. 李甲可得遗产1500元,李乙可得遗产1500元,林丙可得遗产1500元,徐某可得遗产1500元
D. 李甲可得遗产1000元,李乙可得遗产2000元,林丙可得遗产1000元,徐某可得遗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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