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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寿险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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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主甲在2009年10月1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保额为100万元,保费每年交一次,交费期为10年。该合同对逾期未交保费没有约定。同时,甲还投保了5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趸交,保额为500万元。两份合同都指定丈夫乙为受益人。请根据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在合同效力中止后,甲与保险公司协商于2011年5月1日恢复合同效力。此后,由于生意失败债务缠身,但甲自杀时间为2013年的8月12日。这种情况下乙可以获得保险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