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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8 年8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 万元. 税额8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 万元.税额0.1 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 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 万元.税额6.4 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 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人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 万元.加工费5 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报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