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用收益法评估建(构)筑物的价值时,下列关于收益期限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单纯的建筑物作为评估对象的,应根据建筑物经济寿命(不扣减开发建设期)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 B.如果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则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扣减房地产开发建设及装修等期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以该收益期限为基础计算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C.不论是单独评估建筑物还是评估土地与建筑物合成体,收益期限都应该以建筑物的经寿命为准 D.如果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限,可先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扣减房地开发建设及装修等期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期限;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经济寿命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