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的雇员,为了报复老板,李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假冒公司的名义签发汇票,并记载公司为付款人,收款人为曾某,曾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此事的后果是()
A. 李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某公司也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欠缺第一位债务人,汇票无效
B. 某公司为被伪造人,但为保护善意持票人利益,某公司仍应向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C. 某公司为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须承担票据责任,但曾某的签章真实,曾某应向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D. 李某的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由于没有得到公司追认,应由李某独自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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