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直接比较法判定可比实例状况相对于估价对象状况的系数为0.98,则其依据为()。
A. 可比实例状况优于估价对象状况,对可比实例价格的调整幅度为2%
B. 可比实例状况劣于估价对象状况,对可比实例价格的调整幅度为2%
C. 可比实例状况劣于估价对象状况,对可比实例价格的调整幅度为2.04%
D. 可比实例状况优于估价对象状况,对可比实例价格的调整幅度为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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