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明、王华、李方、赵晴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明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和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王华出资20万元;李方、赵晴各出资10万元。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明担任执行董事,由王华担任公司的监事,并且指定张明办理设立登记事项。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李方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下列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持续3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李方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B.B.李方以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为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C.C.李方以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D.D.李方应当在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E.E.李方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