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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被告(某私营公司)的办公大楼招标,原告(某建筑公司)中了施工标。同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合同。随后原告根据监理公司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在工地搭建了临时设施,进行了降水处理,并与相关的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但是事情很快发生了变化,201 3年1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函件,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后双方几经交涉未果,被告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原告退场,引起冲突。20 1 3年3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临时设施费、人工费、预期利润及其他损失共计253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被告辩称,由于招标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合同无效,原告明知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原告认为,招标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被告可以不向有关部门备案,且这些备案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备案,招标程序合法,因此合同有效,被告违法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结果: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被告应向原告进行支付合理款项。
【问题】
1.本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请说明理由。
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