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给予的帮助和照顾。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包括无经济来源,依靠死亡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A.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B.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C.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弟妹年未满16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D.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