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收购某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在其持股达到百分之五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B.乙持有某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C.丙持有某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D.丁违反新《证券法》规定超额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