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

唐《户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来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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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唐《户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来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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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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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律》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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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一般认为,唐朝以前,法律规定嫡子才拥有财产继承权。至宋代实行“诸应分田者及财务,兄弟均分”。明清更是规定: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从家庭内部权力关系来说,上述变化反映出()
A.嫡长子继承制逐渐解体 B.庶子与嫡子关系逐渐趋于平等 C.三纲五常观念受到冲击 D.妻妾地位逐渐处于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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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黄家所得,从____得之。"故"诸病黄家,但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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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为()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答案
多选题
在九族的称谓中,母亲的兄弟之妻称为()。
A.舅妈 B.舅娘 C.舅母 D.姨妈 E.姨
答案
单选题
郑学檬指出,宋《天圣令》与唐《田令》相比,没有还授田的规定,更无永业、口分之别;并且要求“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这一规定()
A.加强了国家对土地产权的控制力度 B.制约了商品经济的不断提高 C.使私人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D.推动了小农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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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唐前期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后期则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由此可见唐后期(  )。
A.市的建置制度已有所调整 B.县不满三千户绝不许设市 C.市的交易不再受官府监管 D.只有州县所在地才许设市
答案
单选题
唐前期明文规定:“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唐后期规定:“应属诸军、诸使、诸司人等,于城市及畿内村乡店铺经纪,自今己后,宜与百姓一例差科。”这表明()  
A.商人社会地位逐步提高 B.政府放宽了官员经商的限制 C.商人不得为官制度废除 D.唐代“草市”作用日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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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 ()是指妻的血亲而言,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其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在外亲之内;明、清律则分出另立妻妾。 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国颁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即分家)者,倍其赋”。也就是说,“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实行“诸子有份”。此规定:() “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是针对热厥证而言。() “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是针对热厥证而言() 欧阳修指出: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这表明北宋时期()。 “诸寒之而热者取之阴”与“诸热之而寒者取之阳”怎样理解? 诸寒之而热者取之阴与诸热之而寒者取之阳怎样理解 北宋宰相王旦平生不置田宅,说:“子孙当念自立,何必田宅,徒使争财为不义耳!”体现了诫子自立的思想 北宋宰相王旦平生不置田宅,说:子孙当念自立,何必田宅,徒使争财为不义耳!体现了诫子自立的思想() 文章《捕蛇者说》、《黔之驴》和《伤仲永》皆出于唐散文家()之手。 且惧世之未信之也,藏诸笥者久之中诸意思是()选项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简要分析这段话的含义. “以”字的意义:今近焉,请以遗之()寘诸橐以与之()倒戟以御公徒()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道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这段话意在劝说统治者要施行() 刘唐在今本 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唐律疏议·名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唐律疏议·名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2)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诸寒之而热者,取之阴”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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