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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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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持有 A 公司股份总额达到 3%。A 公司公告拟于 4 月 1 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3 月24 日,乙向 A 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 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 月 25 日,乙联合持有 A 公司股份总额 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 4 月 1 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 月 1 日,A 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A 公司股份总额为 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A 公司股份总额为 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 A 公司董事。问: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 A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4 月 1 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 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