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8 月,张某在甲市税务局乙区分局税务稽查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甲市某单位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该单位为不交和少交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张某行贿,张某在收受该厂贿赂的50000 元和礼品后,擅自隐瞒甲市某单位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甲市某单位2016年度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 元、罚款1 倍的检查表。2018 年6 月4 日经甲市税务局乙区分局稽查局对该单位2014 年度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单位在2016 年度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 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 元。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时,正确的做法有( )。
A. 若移送案件时张某已经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拘留时应当告知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B.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C.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D.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E. 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应当在1 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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