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工程因技术难度大、工期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较高。该机场在对相关单位进行了考察以后,于2010年6月2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
0.A、 1.B、 2.C、 3.D四家承包商发出了投标邀请函,四家承包商均接受了邀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经合法的开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承包商 4.C中标,并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了中标通知书。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承包商 5.C与机场签订了该机场施工的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600万。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进行了备案。但机场希望价格再低一些,于是于2010年7月12日至18日与承包商 6.C负责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使承包商 7.C将合同价降到了机场方要求的520万,双方于2010年7月20日重新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该机场在招标过程中仅邀请了四家承包商,是否违反招标法?(2)机场方与承包商 8.C进行的价格谈判是否符合我国招投标法?(3)该机场工程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并进行了竣工验收,承包商 9.C想要到600万工程款,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