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问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限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