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吴某系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人。2011年3月15日,吴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将单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受伤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该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该单位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人民法院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68000元。
只有劳动者本人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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